
案例四 龍某販賣毒品、洗錢案
【基本案情】
上游犯罪:2022年底,被告人龍某通過某聊天軟件加入大麻葉群。2023年2月,為牟取非法利益,龍某通過該聊天軟件與“卡老板”(姓名、身份不詳)取得聯(lián)系,約定幫“卡老板”販賣毒品,“卡老板”使用USDT(泰達幣)支付龍某報酬。2023年3月至4月,龍某按照“卡老板”的指使,利用跑腿服務將國外郵遞到國內(nèi)藏有大麻葉的包裹取走,再進行分裝后販賣。
洗錢犯罪:龍某幫助“卡老板”販賣毒品期間,“卡老板”通過某網(wǎng)絡平臺向龍某支付泰達幣1225個作為報酬,經(jīng)折算合計人民幣8330元。龍某將泰達幣兌換成人民幣后,用于購買車票、住宿及日常消費。
【裁判結(jié)果】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龍某構成販賣毒品罪、洗錢罪,依法以洗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,并處罰金,與販賣毒品罪數(shù)罪并罰。
【典型意義】
毒品犯罪是我省洗錢上游犯罪中僅次于金融類犯罪的另一大類。本案系毒品犯罪后,通過虛擬幣交易洗錢的行為。2021年9月,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(fā)布《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》,明確規(guī)定虛擬貨幣相關業(yè)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,虛擬貨幣不能在市場上流通使用。由于虛擬幣具有去中心化、匿名化等特點,其交易難以追蹤溯源,逐漸被犯罪分子選擇為新興洗錢犯罪手段。本案中,龍某幫助他人跨境販賣毒品后,接受境外以虛擬貨幣轉(zhuǎn)來的報酬,并兌換成人民幣,其實施了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《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中規(guī)定的“跨境轉(zhuǎn)移資產(chǎn)”“通過虛擬資產(chǎn)交易轉(zhuǎn)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”的行為,構成洗錢罪。本案的判處,起到了打擊毒品犯罪和洗錢犯罪雙重震懾的效果。
來源:陜西高院微信公眾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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