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案例三 張某受賄、洗錢案
【基本案情】
上游犯罪: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,被告人張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。
洗錢犯罪:2022年7、8月間,被告人張某將存放在他人處的受賄款300萬元取回,存入其掌控的其他個人證券賬戶,張某用該賬戶資金進行股票交易并盈利。
【裁判結果】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某構成受賄罪、洗錢罪,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并處罰金,與受賄罪數(shù)罪并罰。
【典型意義】
本案系刑法修正案(十一)規(guī)定自洗錢行為入刑后,我省法院審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中認定自洗錢的第一案。自洗錢指的是行為人在實施某些特定上游犯罪后,為了掩飾、隱瞞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,而采取的一系列將財產進行轉換或轉移的行為。本案中,張某收受賄賂后,其受賄犯罪已經既遂,后其通過購買股票實現(xiàn)對受賄贓款屬性的轉換并進行牟利,構成洗錢犯罪。我省法院嚴格區(qū)分自洗錢犯罪行為與“事后不可罰”的財產處置,準確定罪,有力有效打擊了自洗錢犯罪活動。
來源:陜西高院微信公眾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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